今天主要和大家梳理一下有关碳中和、碳交易、碳配额背后的名词概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碳交易实现的过程,用一个简单例子可以描述如下: 1)年初,有两个公司A和B, A公司每年规定排放二氧化碳100吨/年 ,B也是规定排放
今天主要和大家梳理一下有关碳中和、碳交易、碳配额背后的名词概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年初,有两个公司A和B,
A公司每年规定排放二氧化碳100吨/年
,B也是规定排放
二氧化碳100吨/年;
政府发放给A的碳配额是100吨/年,发放给B的碳配额也是100吨/年;
2)年底, A 公司通过节能改造,仅排放二氧化碳80吨,多余的20吨二氧化碳配额,就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出售获得利润。
反观B公司,可能为了扩大产能,加班加点生产,没有时间和资金去搞节能改造, 导致二氧化碳排放达到120吨,和政府给的100吨碳配额相比,多排放了20吨二氧化碳 。
这样以来,A公司剩余的碳配额就满足了B公司的碳排放需求,碳交易最终得以实现。
最终的效果是, A和B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锁定在200吨,没有超过起初200吨的配额限制,完成了碳减排目标。
一、什么是碳排放?
碳排放,是人类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向外界排放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等)的过程。
碳排放是目前被认为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碳排放中占比最大的(54%)来源于电力和供热部门在生产环节中化石燃料的燃烧。
广义来说,碳达峰是指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介绍, 碳达峰是一个过程,即碳排放首先进入平台期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之后进入平稳下降阶段。
碳达峰是实现碳中和的前提条件 ,尽早地实现碳达峰可促进碳中和的早日实现。
据此, 结合我国的承诺的时间节点: 1) 从现在至 2030 年,我国的碳排放仍将处于一个爬坡期 ;2)2030-2060 年这 20 年间,碳排放要渡过平台期并最终完成减排任务。
碳中和是指企业、团体或个人测算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然后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碳汇(Carbon Sink):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 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
研究数据表明,我国的碳汇能力逐步提升,通过大力培育和保护人工林, 2010-2016 年我国陆地生态系统年均吸收约11.1 亿吨碳,吸收了同时期人为碳排放的 45%, 可见林业碳汇在碳中和愿景中扮演重要角色,碳汇项目将助力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简称CCUS,是把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 进行捕获提纯,继而投入到新的生产过程中进行循环再利用或封存的一种技术 。其中,碳捕集是指将大型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排放源产生的 二氧化碳收集起来,并用各种方法储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
该技术具备实现大规模温室气体减排和化石能源低碳利用的协同作用, 是未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技术选择之一。
碳排放权, 即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的由来。 2005 年,伴随《京都议定书》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称为“核证减排量(CER)”。
1)一级市场一般由各省发改委进行配额初始发放的市场 ,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
其中:有偿分配附带有竞价机制,遵循配额有偿、同权同价的原则,以封闭式竞价的方式进行。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 ,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交易市场是由政府通过对能耗企业的控制排放而人为制造的市场。 通常情况下,政府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额,并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配额分配至企业。 如果未来企业排放高于配额,需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 与此同时,部分企业通过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最终碳排放低于其获得的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多余配额。双方一般通过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减排成本低于碳交易市场价时, 企业会选择减排,减排产生的份额可以卖出从而获得盈利;
第二种情况,当企业减排成本高于碳市场价时 ,会选择在碳市场上向拥有配额的政府、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购买,以完成政府下达的减排量目标。 若未足量购买配额以覆盖其实际排放量则面临高价罚款。
通过这一套设计, 碳交易市场将碳排放内化为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而交易形成的碳排放价格则引导企业选择成本最优的减碳手段, 包括节能减排改造、碳配额购买、或碳捕捉等 ,市场化的方式使得在产业结构从高耗能向低耗能转型的同时,全社会减排成本保持最优化。
按照碳交易的分类,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 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2020 年 12 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 CCER 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 ,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一类,配额交易 ,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 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 ,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第二类,作为补充,在配额市场之外引入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即 CCER 交易 。CCER 交易指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
“碳抵消” 是指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即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碳汇来抵消。 抵消信用由通过特定减排项目的实施得到减排量后进行签发,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森林碳汇项目等。
碳市场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 CCER 替代碳排放配额, 即 1 个 CCER 等同于 1 个配额,可以抵消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