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依公告精神,《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相关标准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原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新技术标准发布前,难免存在应用困惑, 参考原则: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依公告精神,《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相关标准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原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新技术标准发布前,难免存在应用困惑, 参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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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通用规范》不冲突的条文,可能在新标准中以非强制性条文发布。与《通用规范》有冲突的条文,直接废止,或经调整后在新标准中以非强制性条文发布。 -
也就是说,废止的原强制性条文,可能在新标准中作为非强制性条文发布。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第3章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关联条文:《消水规》6.1.1。
解读:明确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要求。
系统工作压力是系统中可预期的最大静压,或在没有压力波动状态下作用于系统组件上的最大压力。本条文明确了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取值方法,与《消水规》8.2.2、8.2.3条文内容基本一致。
解读:
第1款要求为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要求可参《消水规》7.2、7.3节、《建规》8.1.11等条文执行。
第2款要求,较《消水规》7.3.10从严。
第3款明确了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原则性要求,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具体可参《消水规》第3.3、3.4节规定。
第4款为新增条款,通常情况下,室外消火栓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主要供消防车取水,当兼用于灭火目的时,应考虑满足水量水压要求,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这种情况可能应用于单多层建筑、变配电站,以及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防给水。《消水规》的相关条文有第6.1.4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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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废止《消水规》 7.3.10 ,以本条文为准。
解读:
第1款明确了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压力的原则性要求,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可参《消水规》第3.5节。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压力应满足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要求,具体可参《消水规》第7.4节。
第2款明确了室内环状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进水管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本规范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当由室外供水管网直接供水时,应满足本条款要求。当设置有消防水池,由消防水泵供水时,应设置性能与工作泵性能一致的备用泵,管道连接要求与本条款一致: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消防泵组出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3款与《消水规》7.4.3条文内容基本一致,相对来说,7.4.3条文更方便理解。
第4款要求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方便使用包括设置于公共区域的合适位置,方便开启箱门和灭火操作等,方便维护包括设置合适的控制阀门、控制关闭停用的竖管数量等,尽量将维修时的影响范围控制最小,具体要求,《消水规》7.4等章节有所表述。
关联条文:《消水规》8.3.5。
解读:
本条文强调“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不再限定具体的设施,但通常仍采用倒流防止器,对于接入生活给水管网的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可采用真空破坏器。
处置:废止《消水规》8.3.5,以本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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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条文明确了消防水源水质、水量和取水措施等通则性规定,相关要求可参考《消水规》各章节条文。
本条文所述的水基消防设施,既包括以水为介质的消防设施,也包括水与其他介质混合使用的消防设施,比如泡沫灭火设施等。
大气压力不小于10m水柱的地区,消防车水泵吸水口的最大吸水高度可按6m取值;大气压力小于10m水柱的地区,消防车水泵吸水口的最大吸水高度应经计算确定,最大吸水高度可按“大气压(m水柱)-4.0m”确定。
解读:
本条文规定了消防水池设置的基本要求。
本条文第1款对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具体实施要求可参《消水规》4.3.2、4.3.4等条文的规定。
本条文第2款与《消水规》4.3.8条文内容基本一致。
本条文第3款、第4款、第5款包含了《消水规》4.3.9条文要求,并明确了消防水池水位的确定原则。具体实施要求可参《消水规》4.3.9、5.1.9、5.1.13等条文规定。
关联条文:《消水规》6.1.9条。
解读:
相对《消水规》6.1.9第1款,删除了“其他重要建筑”,减少了适应范围争议。
处置:废止《消水规》6.1.9第1款。
解读:
本条文第1款明确了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的确定原则,具体设置要求,可参《消水规》5.2.1、5.2.2条文确定。
本条文第2款宜予调整,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应采取防止被随意打开的保护措施,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具体处置要求,可参《消水规》5.2.4条,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本条文第3款与《消水规》5.2.5条文内容基本一致。
本条文第4款要求出水管喇叭口一定的淹没深度,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具体要求,可参《消水规》5.2.6条文要求确定。
处置:
第2款修改为: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应采取防止被随意打开的保护措施,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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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条文第1款强调消防水泵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并应人工控制停泵,人工控制停泵的要求与《消水规》11.0.2条要求一致。
本条文第2款与《消水规》5.1.6条第1款要求一致。
本条文第3款与《消水规》5.1.6条第2款要求一致。
本条文第4款与《消水规》5.1.12条的第1款和第2款要求一致。
本条文第5款明确了柴油机消防水泵应保障的性能要求,可参《消水规》第5.1.8条的相关要求实施。
本条文第1款与《消水规》11.0.9条要求基本一致。
本条文第2款与《消水规》11.0.1条第1款要求基本一致。
本条文第3款与《消水规》11.0.12条要求基本一致。
本条文明确了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扬程要求。
对于消防水泵出水干管压力开关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系统,其稳压泵设计流量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当系统自启动时,稳压泵供水量无法满足要求,系统压力迅速降低,消防水泵出水干管的压力也同步降低,当达到压力开关的设定值时,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相反,如稳压泵设计流量不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则系统压力不会明显降低,消防水泵出水干管压力开关无法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文要求不太适合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湿式系统为例,当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为0.05MPa时,其出水量仅56.7升/分钟(K=80),这个流量与报警阀组的最低动作流量相当,无法按条文要求设定稳压泵流量。实际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依靠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联锁启动消防水泵,很难通过消防水泵出水干管压力开关直接启泵,因此也没必要强调“稳压泵设计流量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的要求,宜予调整。
处置:废止《消水规》5.3.2条第1款,以本条文为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调 整 清 单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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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解读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