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其重要性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其重要性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3.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做适当调整。
4.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节第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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