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监测抄袭:罚款4万,禁业五年
bvsxlwea
bvsxlwea Lv.2
2022年09月01日 09:24:16
来自于环境修复
只看楼主

环评报告抄“作业” 不可避免领“罚单” 环境影响评价是约束项目与园区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在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22年4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2020年第四季度及2021年第一季度)交办函》,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博远环咨科技有限公司和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胡俊


环评报告抄“作业” 不可避免领“罚单”


环境影响评价是约束项目与园区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在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22年4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嫌违法问题线索(2020年第四季度及2021年第一季度)交办函》,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博远环咨科技有限公司和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胡俊 涉嫌抄袭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贵州博远环咨科技有限公司为东安县惠民医院编制的《东安县惠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抄袭《东安县神农中西结合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中的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两份报告的项目地址、监测时间不同,但周边场界昼、夜噪声监测结果完全相同


贵州博远环咨科技有限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人胡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贵州博远环咨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款447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禁止胡俊五年内(至2027年6月9日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本案件的查处向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环评管理不会放松,只会加严,坚决遏制环评文件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下一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以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抓手,以信用管理和大数据校核为手段,强化环评责任溯源和追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环评信用体系建设。

yj蓝天
2022年09月02日 07:34:03
2楼

案例有警示作用,噪声污染也不能忽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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