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 石峥嵘:有观点认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应按公共建筑进行建筑分类,不妥!现行《建规》5.4.10已明确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要求,两者的建筑分类有别,应根据各自建筑高度,依《建规》5.1.1规定分别进行建筑分类,不应划为单一的公共建筑,更不应引入“商住楼”概念。同时,本文探讨“建筑高度计算”、“上人屋面室外设计地面”、“消防电梯层层停靠”、“防火要求适应原则”、“耐火等级适应原则”、“防烟建筑高度”、“外墙保温及装饰”等相关争议。
以下文章来源于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
现行《建规》5.4.10已明确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要求,两者的建筑分类有别,应根据各自建筑高度,依《建规》5.1.1规定分别进行建筑分类,不应划为单一的公共建筑,更不应引入“商住楼”概念。
同时,本文探讨“建筑高度计算”、“上人屋面室外设计地面”、“消防电梯层层停靠”、“防火要求适应原则”、“耐火等级适应原则”、“防烟建筑高度”、“外墙保温及装饰”等相关争议。
相关专题: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争议由来:
有观点认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应划为公共建筑类别,比如,图示3和图示4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其依据为:① 《建规》5.4.10条文说明:“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②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中,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
本文观点: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已作废,不应引用其建筑分类,现行《建规》不再有“商住楼”概念,“商住楼”属于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的一种形式。
现行《建规》5.4.10已明确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合建要求,两者的建筑分类有别,应根据各自建筑高度(图示1、图示2),依《建规》5.1.1规定分别进行建筑分类,参考如下:
1、公共建筑部分的建筑分类,应按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h1)、使用功能、楼层建筑面积等,依据《建规》5.1.1的相关规定确定。
(图示1)
3、示例:
图示3中, h1≤24m,27m<h2≤54m,本建筑属于多层公共建筑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合建。
图示4中,h1≤24m,h2>54m,本建筑属于多层公共建筑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合建。
图示5中,h1>24m,27m<h2≤54m,本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合建。
注:24m<h1≤50m的公共建筑,按使用功能、楼层建筑面积等,依据《建规》5.1.1的相关规定确定,本示例视为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图示5)
(图示6)
1、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组合后的最大高度。图示1中,建筑总高度与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相同,均为h2;图示2中,建筑总高度为h1+h2。
争议三:上人屋面和平台作为室外设计地面条件有哪些?
以图示2为例,当上人屋面满足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要求时,可作为住宅建筑高度的室外设计地面。作为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上人屋面,除满足室外安全区域的条件外,对于多层建筑,屋面或平台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尚应满足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满足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2、屋面及抵达屋面设施(天桥等)的承载力满足要求;
3、屋面及抵达屋面设施(天桥等)的耐火极限满足要求,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且不应小于各消防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4、住宅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通向上人屋面或平台。当住宅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标高低于上人屋面或平台时,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应以较低标高值为准;
5、通向上人屋面的天桥、连廊以及消防车通道等,应满足本规范相关要求,并不得有危及其安全的情况,如下方部位开设门、窗、洞口,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应设置各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并满足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置要求,等等。
争议四: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是否需要在非住宅部分停靠?
《建规》要求“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是指在所服务的楼层每层停靠,不需要服务的楼层不必停靠。
当上部的住宅建筑设置消防电梯,非住宅部分不需要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不需要在非住宅部分的楼层停靠。实际应用中,为防安全隐患,住宅建筑和非住宅部分电梯不宜互相停靠,当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均需要设置消防电梯时,宜各自分开设置,不宜共用消防电梯。
争议五:当住宅部分以非住宅部分的屋面作为室外设计地面时,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电源负荷等级等,是否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建规》5.4.10条文说明,要求“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本要求主要是针对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共用室外设计地面的情形(图示1),当住宅部分以非住宅部分的屋面作为室外设计地面时(图示2),可根据各自建筑高度的要求确定。(注:本观点存争议,对于要求按总高度确定的观点,应予尊重。)
争议六:住宅建筑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耐火等级,可否根据各自建筑高度和分类确定?是否要求一致?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建筑耐火等级应一致。
耐火等级的确定方法:根据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各自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分别确定耐火等级,以较高要求为准。(注:本观点存争议,对于要求按建筑总高度确定耐火等级的观点,应予尊重。)
争议七: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是否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建规》5.4.10条文说明,要求“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本要求主要是针对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共用室外设计地面的情形(图示1),当住宅部分以非住宅部分的屋面作为室外设计地面时(图示2),可根据各自建筑高度的要求确定。
争议八:怎样确定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
1、建筑外墙内保温系统。
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内部空间完全隔离,当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可根据建筑场所的实际功能确定保温材料要求。
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当建筑外墙采用外保温系统时,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保温系统处于连续状态,宜依建筑总高度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保温材料要求。
3、建筑外墙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
当建筑外墙采用《建规》6.7.3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保温材料不受《建规》6.7节其他规定的限制。参专题:建筑外墙| 复合保温结构体-材料燃烧性能!
4、建筑外墙装饰层。
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外墙装饰层处于连续状态,外墙装饰层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燃烧性能。
对于仅公共建筑部分有装饰层的情况,应可按公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本观点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