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 徐卫荣:《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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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5日 1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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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解决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难题,南京市出台了设计审查指南文件。针对消防防排烟系统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实际工程设计应用案例,并提出了指南文件目前存在的部分问题,待指南文件修编时进行完善。




摘要

     

为解决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难题,南京市出台了设计审查指南文件。针对消防防排烟系统设计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实际工程设计应用案例,并提出了指南文件目前存在的部分问题,待指南文件修编时进行完善。

   

关键词

     

既有建筑;防排烟系统;改造指南;消防设计;改造形式

   

作者

     
   

徐卫荣  夏卓平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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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人们开始关注城市记忆,注重历史建筑(非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利用,各地历史文化街区、工业建筑文创园区、科创园区等应运而起,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亮点。因此,多地面临大量的既有建筑需要处理。

目前既有建筑的处理途径主要是拆除和改造再利用。盲目地拆除重建,不仅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导致千城一面,也不利于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 同时越来越多的政策明确支持既有建筑改造,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9月28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日益增多,同时逐步得到人们重视。

为解决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难题,确保消防设计质量,助力改善营商环境,南京出台了《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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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编制的重要性  

1.1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变化

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于2018年8月1日实施,其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要求较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有一定变化,特别是对既有建筑改造实施难度较大,表1显示了针对既有建筑改造的部分变动情况。

表1  GB 51251—2017对防烟排烟系统的技术要求较GB 50016—2006和GB 50045—95(2005年版)部分变动情况

1.2  既有建筑改造面临的问题

既有建筑改造面临规划审批缺少依据、技术要求不切实际(普遍要求执行现行标准)、监管滞后(大多数改造工程属验收备案、备案抽查)的问题,导致改造方决策盲目(无文件指导),建筑设计单位不愿接(建筑设计单位鉴于无法满足现行标准采取回避态度,大量改建工程由一些不熟悉消防要求的装修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不能接(接了通不过),建成项目由于无法满足规划、技术要求验收通不过,只能采取“一事一议”的“办公会”“专家论证会”制度解决既有建筑改造的历史问题。

1.3 既有建筑改造现状(《指南》实施前)

既有建筑改造面临众多问题,业内称为改造方的“痛点”、参与各方的“难点”、行政审批的“堵点”,严重制约了既有建筑改造实施,约束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多方迫切需要针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指南,如图1所示。

1.4  《指南》编制原则

《指南》以鼓励改善、提升,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对既有建筑不同改造形式下如何适用新老防火标准提出指导意见。旨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为各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同时鼓励、指导既有建筑改造建设方在项目实施前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改造中可能面临的消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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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的主要内容  

本文仅针对《指南》中 消防防排烟系统 影响较大的 相关内容 进行探讨。

 

2.1  改造形式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建筑内部装修、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

1)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

3)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

2.2  不同改造形式的标准适用性

《指南》对建筑内部装修、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的标准适用性分别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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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设计流程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较新建项目设计流程有所不同,宜按如图2所示的流程开展设计。

可行性研究是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重要环节。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宜对以下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

1)改造前的消防设施情况;

2)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技术要求;

3)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技术可行性。

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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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的应用案例分析  

4.1  案例1(某酒店项目改造)

建筑层数:地上1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48 m;装修范围:4、7~9层;装修面积:5 164 m 2 原建筑性质: 办公; 装修区域建筑功能: 宾馆。 该项目各楼层产权归属于不同业主,垂直系统协调较难实施。

改造形式的认定: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指南》要求: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防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标准的内容,如表2所示。

该项目防排烟设计执行原标准的内容:防烟楼梯间的顶部固定窗;原建筑防烟系统。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内容:排烟系统执行现行标准。设计示意如图3、图4所示。

防烟系统设计:本次改造未作变动,且改造前原主体建筑已办理了合法验收手续,本次设计维持原状。

排烟系统设计:该工程建筑内长度大于20 m的疏散走道需设置排烟设施;走道宽度不大于2.5 m,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大于60 m,每层走道为1个防烟分区;采用自然排烟系统,走道两端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 m 2 的自然排烟窗,且两侧自然排烟窗的距离不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走道的自然排烟窗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该项目改造已通过消防验收。

4.2  案例2(某办公楼项目改造)

建筑层数:地上11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44.3 m;改造范围:地上全部楼层;地上建筑面积:11 122 m 2 原建筑功能: 公寓; 改造后 建筑功能: 办公

改造形式的认定:建筑整体改造。

《指南》要求: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执行现行标准。

该项目防排烟系统设计执行现行标准。设计示意如图5所示。

防烟系统设计:本次设计防烟楼梯间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m 2 的可开启外窗,楼梯间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m 2 的可开启外窗,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 前室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独立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小于 2.0   m 2 ,合用前室不小于 3.0   m 2

排烟系统设计:该工程建筑内长度大于20 m的疏散走道需设置排烟设施;室内净高小于3.0 m,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大于24 m,每层走道划分为2个防烟分区;采用机械排烟系统,仅需在走道设置排烟设施,每个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量不小于13 000 m 3 /h;空间净高2.5 m,设置喷淋的走道热释放速率1.5 MW,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0.5 m,排烟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为2 400 m 3 /h 竖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设置排烟防火阀,各防烟分区排烟风管设置排烟阀。

系统控制:机械排烟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排烟风机的控制方式满足:现场手动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在280 ℃时自行关闭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3  案例3(某商业项目改造——防火分区不变)

建筑层数:地上42层、地下5层;建筑高度:220 m;装修范围:地下1层;装修面积:10 628 m 2 该区域原建筑功能: 商业; 装修区域建筑功能: 商业 防火分区不变。

改造形式的认定:建筑内部装修。

《指南》要求:建筑内部装修时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

该项目配合内装设计进行局部点位调整,各系统设计参照原图纸。

防烟系统设计:维持原状。

排烟系统设计:该工程房间面积超过50 m 2 的地下室需设置排烟设施;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m 2 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小于 60   m 3 / m 2 · h );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超过 30   m 排烟口设在顶棚,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 1.5   m 在排烟支管上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   ℃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本次设计排烟口根据内装造型进行了位置调整。

补风系统设计: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本次设计排烟系统排烟量未作改动,补风系统采用机械送风方式,维持原状不变。

4.4  案例4(某商业项目改造——防火分区改变)

建筑层数:商业楼9层(局部10层);商业楼建筑高度:59.5 m;改造范围:商业楼6层局部;改造面积:7 499 m 2 该区域原建筑功能: 商业; 装修区域建筑功能: 商业 防火分区改变,商业业态调整。

根据《指南》,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变建筑的规划用途、不提高建筑整体消防设施标准的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该项目改造形式的认定: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

《指南》要求: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消防安全。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所用材料、供电电源及消防线路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该项目防排烟设计执行原标准的内容:防烟楼梯间的顶部固定窗;原建筑防烟系统;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排烟量满足要求)。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内容:改动的防烟分区执行现行标准。

防烟系统设计:维持原状。

排烟系统设计:该工程房间面积大于50 m 2 的地上建筑内无窗房间(改动的防烟分区)需设置排烟设施; 室内净高 3.6   m ,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大于 36   m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1   000   m 2 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小于 60   m 3 / m 2 · h ),且不小于 15   000   m 3 /h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 30   m 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1.5   m —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设置排烟防火阀,各防烟分区排烟风管设置排烟阀; 空间净高 3.6   m ,设置喷淋的商店热释放速率 3.0   MW ,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 0.7   m ,排烟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 2 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为 5   400 m 3 /h 竖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设置排烟防火阀,各防烟分区排烟风管设置排烟阀。

4.5  案例5(某办公项目改造——改造前未通过验收)

建筑层数:地上5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23.3 m;装饰范围:地上5层;装饰面积:31 549 m 2

《指南》所述“既有建筑”,是指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

“既有建筑”的定义有2个基本要求:1)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建筑;2)已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建筑。

因改造前未通过验收,不适用本《指南》,该项目按相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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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指南》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难题。但在《指南》的实际应用过程中,目前仍存在部分不足:

1)《指南》在南京以外地区的适用性需要相关最新政策予以明确;

2)若某改造项目防火分区发生局部改变,对于该防火分区内未发生改变的防烟分区范围,消防设施执行新老标准不够明确;

3)若某改造项目原排烟竖井排烟量满足现行标准,但屋顶排烟风机需要更换时,该风机及机房执行新老标准不够明确;

4)对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 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增加防火分区(如商业由零售改变为餐饮)时,新增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是否需要增设不够明确,这对建筑竖向平面及防烟系统具有较大影响。

随着《指南》的深入应用,可能会发现更多问题,期待在《指南》修编时,予以进一步完善。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4月12日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可以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

本文将刊登于《暖通空调》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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