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2021年1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43万元。2021年11月12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对厂长行政拘留8天。( 来源:福建生态环境 )
环境监测、环评造假将立案追诉!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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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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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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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