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茂名环境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信宜市青叶环保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达到0.774mg/L, 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被罚12万。 那么一个处罚案例为什么会引起大家的热议呢, 主要是因为环境局采取的是即时采样的结果作为处罚依据。 并且之前在北京四中院案例中,就明确表示一次取样监测的数值不能认定超标!因此大家更是对这次处罚唏嘘不已,纷纷表示真的越来越难搞了!
最近,广东茂名环境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信宜市青叶环保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达到0.774mg/L, 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被罚12万。
那么一个处罚案例为什么会引起大家的热议呢, 主要是因为环境局采取的是即时采样的结果作为处罚依据。 并且之前在北京四中院案例中,就明确表示一次取样监测的数值不能认定超标!因此大家更是对这次处罚唏嘘不已,纷纷表示真的越来越难搞了!
即时采样结果作为处罚依据,日均值不是免罚依据!
事实上,信宜市青叶环保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立即提出两条理由进行免罚申辩:
1.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4.1.4 取样与监测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进行取样。
2.自行采样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数据相差较大,对即时采样、采样过程的规范性有异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然而环境局给予的回复却是 “不予采纳”, 理由如下:
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监测机构全采样过程均按照技术规范操作,有拍照、录像等证据,并且监测机构有资质认定,相关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均有上岗合格证,监测数据具备真实性和准确性。
看到这里,大家估计跟小编一样不解,执法部门究竟是应当按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 合样以日均值计;还是应当 按照即时采样结果来判别超标排污行为,毕竟这两种处罚依据对污水厂来说是截然不同的结果。
污水厂与执法部门各执一词,到底哪个才是对的?
从执法部门角度来看, 如果瞬时采样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则执法难度极大,甚至于没有可操作性。 因为24小时完成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水监测,就需要安排大量的人力“三班倒”进行, 并且监测机构无法完成24小时的监测任务。
从污水厂角度来看, 瞬时采样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太严了, 众所周知,污水治理有起伏的过程,细菌生长有周期性,药物反应也有周期性。 因此要保证即使采样结果都达标,那就不用休息了,24小时呆在污水厂好了。
那么到底要听谁的呢,看看下面的法律法规就知道了!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近20年,已经成为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突出问题。 因此生态环境部已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何种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亟待解决。
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6.3.1.1 基本要求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污水的水质情况,满足水质分析的要求。水样采集方式可通过手工或自动采样,自动采样时所用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 HJ/T 372 的相关要求。
同时,瞬时水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时水样的浓度代表采样时间段内的采样浓度。
3.《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5.《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通过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即时取样结果作为处罚依据是没有问题的。那之前北京的案例中,为什么就明确表示一次取样监测的数值不能认定超标呢?
如果被罚企业不服处罚提起诉讼,胜算大吗?
北京四中院判决,引发了很多热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四中院判定的是该行业的执法监测不能以即时采样结果来判定达标情况,但不是判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无效。 并且生态环境部也针对这次案例进行复函通知: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污水处理厂即时采样进行达标判定的处罚,有着各种不同的版本的理解, 因此大家要选择性进行参考,不能以北京四中院的判定作为依据。 毕竟免罚案例还是少数,大多数还是要被罚款。
结语
无论是即时采样还是以日均值为准,在新的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厂还是要打起精神。 因为污水厂是治污者,不是致污者,我们需要严防底线,保持达标的准线。 当然,如果不是污水厂的锅,还是要采取有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