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分区划分(民建、工建) 1. 分隔要求 1)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一、防火分区划分(民建、工建)
1. 分隔要求
1)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3)民用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果因使用功能需要不能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门进行分隔,但要认真研究其与防火墙的等效性。
2. 防火分区面积及调整
1)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
3)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4)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商店营业厅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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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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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
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符合相关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3.0倍。
二、民建防烟分区划分
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分隔。
3)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2.0倍。
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5)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