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经开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子公司因8.7万元环保处罚而被追缴760万元税款。8.7:760的比例让人惊叹。而在此前类似的例子中,这个比例曾达到过5:3665!让E20曾专门讨论和呼吁的问题再次进入视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本是给企业的福利,却为何成为专家和行业从业者心中的“不公正”条款?
因环保处罚,环保企业被追还高额税款
6月27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湖南浏阳经开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因环保局罚款87092元,按照规定,其中两年内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而被税务局追缴退税7602248.78元!
而这并不是个例。2019年4月,海峡环保公告称,其子公司福建侯官海峡环保有限公司也因水污染物超标排放遭遇环保处罚,被罚款5.71万元,并因之被追缴已免征的增值税及滞纳金143.18万元。
还有去年12月底,金圆股份就曾公告,旗下孙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被处以5万元的环保处罚,并因此失去36个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需要补缴高达3655万元的税款。这样700多倍的损失比,让青海宏扬为此提起诉讼,但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3个法律流程,其要求确认环保处罚无效的主张最终被法院驳回。
这些企业只是代表,类似因环保处罚而被追缴税款的企业还有很多。中国水网曾转载新华社2017年报道,11月甘肃省国税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开展了专项整治,对不符合条件但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立即纠正,追征环境违法企业税款1561.81万元。
今年3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安排,今年的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政策惠及范围也包括相关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的环保企业。但因为2019年4月1日起很多企业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只能与此波红利擦肩而过。
企业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一事二罚”有失公正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78号文),对部分环保企业纳税规则做了调整: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而上文提到的相关处罚条款,也同时出自78号文: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消息一出,即引发环境产业热议,E20环境平台也为此邀请相关专家、企业代表等组织了一场主题交流。 (具体可见: 减税大潮中,环保企业却反馈:税负不减反增,双重处罚损失过重 )
当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环保专家刘敬霞律师介绍,“营改增”的初衷是通过增值税进、销项抵扣使纳税人的综合税负有所降低,为企业减税减负,但该“初心”的在环保领域似乎并未实现。2015年之前的污水处理厂的水价构成中多数都未包含增值税,政策出台时多数也都未因此调价,实际上,企业税负“不降反增”。刘律师的说法,也得到了很多企业的呼应和赞同。
而对于处罚条款,环保企业如果因为任何原因受到1万元以上的环保罚款,则3年内无法享受已上缴的70%的退税,相当于3年多的时间里按照污水处理劳务100%纳税。在刘敬霞看来,这某种程度上等于“一个行为受到了环保、税务的双重处罚”,有违法律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而且出水超标被罚往往与政府管理的进水口超标、超越了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指标有直接关系,双重处罚污水处理企业有失公正。
现任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上善易和总经理郝小军也在现场提出,污水处理行业有着诸多客观难处,如很多地方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处理企业的进水大多超标,而“进水超标”在环保局给予处罚时却不视作可容情的理由。在进水超标的客观前提下,出水稍不达标就要面临为期三年的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
对此,有企业负责人表示,按规定单次一万元处罚,其实都是一些很小的问题,甚至根本不影响项目运营效果,但因此小小问题就让企业“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三年退税可能高至六七千万。相当于用一万元的错误,进行六七千万的处罚,这的确有些不太合理。甚至会让一些企业因此亏损或倒闭,反而造成更大的问题。 (具体可见: 吐槽〡环境企业遭受四宗罪 )
他建议在处罚时,或可设定更合理的标准,比如企业出现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污染问题罚款额达到200万等等,让问题和结果有更合理的对应。
刘敬霞在跟企业讨论过很多次后,却发现几乎没有救济渠道。在她看来,当时能做的,就是大家一起呼吁,群众的呼声高了,也许可以让这条规则得以修定。
也许是行业的反馈有了效果,也许是相关部门自己发现了问题,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第40号文”),新文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财税78号文里因为环保处罚取消企业退税的条件。
新文件里,原来的环保、税收处罚金额由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不得退税的起始时间也由“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调整为“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但如果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第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7点规定的情形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40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第7点规定
政策虽然有所放宽,但对于企业来说,还是要以环保为己任,坚守责任,高度重视达标排放,以减小被处罚的几率。对于遭遇类似事件的企业来说,则需要合规应对。
如果遇到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或其他非企业所能控制的问题,可及时知会相关管理部门,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如在沟通过程中和处罚决定生效之前,企业应积极应对,借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争取减轻行政处罚效果或免除处罚。或及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进行维权。
对于3月1日后,遭遇退税追缴还未执行满6个月的,可及时申报,争取6个月后可重新享受退税政策。
专家建议,不光因为环保处罚,还有税务等问题也会导致退税被追缴,所以企业在重视环保责任的同时,还要重视在会计方面的合规操作。
这里,也欢迎遇到类似事情的企业或了解类似事情的读者留言,我们将汇总相关问题和建议,积极为产业发声,一起推动政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