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 目录清单中涉及广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等30个省市和自治区的环保类别收费情况。
(截图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
目录清单中涉及广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等30个省市和自治区的环保类别收费情况。
01
北京
(4)其他危废处置费——固化填埋 1945元/吨,直接填埋 1591元/吨,普通焚烧(热值≥3750kcal/kg) 1995元/吨,低热值焚烧(热值<3750kcal/kg) 2195元/吨。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02
天津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03
河北省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上限收费标准:纯电动公交车0.6元/千瓦时,其他车型1.0元/千瓦时;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04
山西省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0.45元/千瓦时
05
内蒙古自治区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3)其他危废处置费——高温焚烧每公斤3.5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2.7元;直接填埋每公斤1.8元;剧毒类每公斤400元;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每公斤67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相关文件。
06
辽宁省
07
吉林省
(1)危险废物处置费——见吉省价经字〔2004〕4号等
08
黑龙江省
09
上海市
(对于餐厨垃圾减量成效显著的单位,下一年度相应下调收费标准。)
(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充电服务费不高于1.3元/千瓦时
10
江苏省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6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按人收取1~4元/人·月;按经营面积收取0.15~1.5元/平方米·月;按垃圾产生量收取21~40元/吨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计重收取2.5~5.85元/公斤;按病床数收取1.55~2.2元/床·日。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1
浙江省
(1)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按2.5~3.3元/床.天不等标准收费;其他工业危险废物按0.08~80万元/吨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12
安徽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最高3.3元/公斤或1.5~2.5元/日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3
福建省
(1)居民污水处理费——0.85~1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特种行业1.2~1.8元/吨;其他行业1.2~1.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9~10元/每户每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用水量计费:每吨征收0.3~2.66元;按营业面积计费:每平方米0.3~1.5元/月;按人数计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等按每月1~3元/人;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固定床位2.2~2.6元/日,无固定床位按日排量:30公斤以上2300~2700元/月,20~30公斤1600~1900元/月,10~20公斤850~1050元/月,5~10公斤500~630元/月,2~5公斤380~480元/月,1~2公斤180~240元/月,1公斤以下100~14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14
江西省
(1)居民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不低于0.95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不低于0.8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设市城市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不低于1.2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5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实际垃圾量计征:10~100元/吨;按营业面积计征:0.2~1.5元/月·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按床位收费,每床2.5元/日;2)按门诊病员人数收费0.1元/人次;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1)按营业面积或日产垃圾量分档,100~2100元/月;2)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600~85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6)其他危废处置费——不超过500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5
山东省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12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面积0.1~3元/平方米·月,按人数2~4元/人·月。实行计量收费的,最高25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6
河南省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7元/月·户,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0.2~1.5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7
湖北省
(1)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人头收费1.6~6元/人·月,按面积收费0.25~0.3元/㎡·月等;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6~3元/㎡·月,按桌收费3~20元/桌·月等;宾馆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15元~2元/㎡·月,按床位收费1.2~4元/床·月等;门店摊点按经营面积收费0.4~3元/㎡·月等。建筑垃圾按面积收费1.6~10元/㎡,按重量收费3~40元/吨等。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服务费——① 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② 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18
湖南省
(1)居民污水处理费——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3~1.1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6~2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5~0.4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0.64元;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3元;餐饮、旅馆、医院按桌(床)位每月3~5元;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位1~3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天每位1.8~2.7元;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或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每吨3800~40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19
广东省
(1)居民污水处理费——0.81~1.1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95~1.49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0.06~0.8元/吨水或3~21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0.02~0.8元/吨水或3~160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5)医疗废物处置费——0.3~3.7元/日·床;120~49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6)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日常维护费:398.4~458.16元/米·年;入廊费:88.75~2969.36元/米。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21
海南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对没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费按每天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每日3元收取。其中,安宁医院等精神病医院、专业骨科医院、疗养院床位利用率按80%计算;综合医疗机构门诊部按每人每次0.12元收取;对未设有病床的社区服务站、辩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其中,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不含40平方米)按每月100元收取;4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按每月120元收取;10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按每月160元收取;200~400平方米(不含400平方米)按280元收取;4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400元收取。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80%计算。
(2)其他危废处置费——焚烧方式处置(含灰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4.5元/公斤;固化填埋处置(含安全填埋)3.6元/公斤;物化填埋处置(含滤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3.6元/公斤;直接填埋处置:2.4元/公斤;剧毒类处置:400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实验室试剂类处置:20元/公斤(含技术分类和直接接触包装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类处置:65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
22
重庆市
(6)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每度0.4元。
23
四川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床位收取:≦2元/床.天;按重量收取:≦2元/千克;包月制:≦2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24
贵州省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居民1~2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事业单位1元/人?月,商户办公楼0.5~2.5 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不超过1.9元/床·日。
25
云南省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2~1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5~15元/人·月;餐饮:15~600元/月或0.1~55元/月·平方米;医院/酒店:2~7元/床·月;零散摊点:0.5~5元/点·月;其他服务行业:15~6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1.2~3.5元/床·日;80~600元/月;3~6元/千克。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26
西藏自治区
(1)居民污水处理费——0.8元/吨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经营性:1.6元/吨,非经营性1.1元/吨。
(3)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每月1元~60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行署相关文件。
27
陕西省
(1)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7~0.95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14~1.42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2.3元/人·月或1~11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5)医疗废物处置费——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1.5元~3元/日·床,或按床位数(或日产生医疗废物量)分类定额收取,300元~1200元/月;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从业面积分类定额计收,20元~210元/月(或相当此标准);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按照2元~6元/千克的标准收取,或参照此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28
青海省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00~6.00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3)医疗废物处置费——住院床位1.06~2.67元/床日;无病床或病床数少的医疗机构70~50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1)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床位的医疗单位:2.00元/每日每床位。没有床位15~8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1~100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居民污水处理费——0.18~2.29元/立方米。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0.28~8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用水量计:0.4~1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1~15元/月·户 (伊犁州、博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等地、州、市);1~4.5元/月·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市)。
(4)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用水量计:0.4~0.8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普通垃圾:10~150元/月·户,建筑垃圾:495~600元/吨(伊犁州);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市); 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实际人数每年10~18元/人;摊点卫生清运费0.16~10元/天·摊;建筑垃圾清运费1.5~5元/吨;餐厨垃圾:50元/吨(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等)。
(5)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0.4~2.9元/床·日(乌鲁木齐市、哈密市、昌吉州、克州、塔城地区、博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地、州、市);无固定床位的医疗站、卫生室等机构:8~375元/月(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克州、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等地、州、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医疗室、个体诊所等产生的医用垃圾:3元/千克(伊犁州);检疫部门和医药公司等其他机构产生的医用特种垃圾按量收费:850元/吨(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 医院门诊部、急救中心及个体私营诊所、社区门诊、医务室按经营面积:0.10元/平方米·日(巴州);疾控部门、采供血机构、计生机构等:148元/月(喀什地区)。
(6)其他危废处置费——焚烧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2800元;固化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2000元;直接填埋处理收费标准每吨800元;可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200元;物化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1300元;剧毒类废物预处理后永久安全储存收费标准为每吨200000元。允许最高上浮20%,下浮不限;热脱附法处理收费标准为每吨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