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在认真研究和总结1998年颁布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得与失,新近出台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破解当前城镇供水水价定价、调价中的疑点和难点,建立健全以“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为原则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调整与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激励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新时期城镇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在认真研究和总结1998年颁布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得与失,新近出台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破解当前城镇供水水价定价、调价中的疑点和难点,建立健全以“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为原则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调整与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激励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新时期城镇供水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科学的定价机制,有利于助推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新办法根据行业的发展特点,完善了全要素、全过程、全寿命周期的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价与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与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此次建立了动态的“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水价定调制度,既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波动性对制水成本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城镇供水行业的社会公益属性,对准许收益率设置了上限,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城镇供水行业发展更加平稳、健康地发展。
科学的调价机制,有利于缓解价格倒挂矛盾、保障供水服务质量
水价受原水价格、电价、材料及用工成本影响较大,近年这些价格变动较快,对水价的影响极大,出现价格倒挂的现象非常普遍。原办法没有明确水价监审调价的周期,使水价调整不及时,甚至许多城市十几年、二十年都没有及时调整水价,严重的影响了供水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服务质量,造成百姓对政府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不满意、不信任。
办法中明确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 3 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科学的激励相容机制,有利于供水企业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上主动作为,促进节水
一、推动“从源头到龙头”全过程的供水服务质量保障
二、激励相容机制有效促进供水企业提质增效
三、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效促进节水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对特种用水价格的实施对象做了进一步的明晰
同时,办法中还明确和规范了供水企业服务与收费的关系,增加了透明度。供水企业的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转载: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仅供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和原作者出处。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