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优化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实施意见
小小小小叮当
2021年01月15日 13: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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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各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适应当前苏州经济发展趋势,扩大高水平开放,助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贯彻 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深化“放管服” 改革内容,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各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适应当前苏州经济发展趋势,扩大高水平开放,助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贯彻 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深化“放管服” 改革内容,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行业主自主送审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业主自主送审机制 。业主可根据项目情况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各审查机构根据资质情况承接相应业务,同时规范异地送审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图审查质量:


(一)业主自主送审管理

1. 分类施行自主送审

(1)房屋建筑工程(不含超限高层)项目

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详见附件1)进行图审。涉及消防、抗震等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性审查,由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选定不少于三家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建立“技术审查推荐机构名单”,建设单位可在名单内自主选择机构送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和考评结果适时调整推荐名单。

(2)超限高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由苏州市住建局在全省范围内选定三家审查机构,列入“苏州市超限、市政项目图审机构推荐名单”(详见附件2),建设单位可在名单中自主选择机构送审。


2. 规范自主送审行为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家审查机构进行图审,项目报审受理后,中途不得变更审查机构。对多处报审的项目,后受理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不予采纳。设计单位配合多处报审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考评。

二)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要求

本市一类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区域不受限制;二类审查机构只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受理范围为中型及以下建设项目。

(三)异地接审监管要求

1. 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名单内的审查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就消防、抗震等行政审批相关技术审查的责任分工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纳入统一管理。

2. 审查机构优化服务。 各审查机构应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审核,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禁止无序低价竞争承揽业务;在接审异地项目时,应按照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技术预审服务,合理控制审查时限;按照项目所在地地方标准开展人防、技防、绿建、节能、装配式、海绵城市等技术审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技术服务和对接,审查结果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二、建立审图争议协调机制

(一)工作机制

1. 内部争议协调机制。 各审查机构应 建立内部争议协调机制。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或抽查意见书中的内容有异议,可 向相应审查机构提交协调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各 审查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商。

2. 争议技术论证机制。 协调沟通后仍有争议的,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或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技术论证(申请表见附件4)。项目所在地或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采取专家论证会的形式,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就争议内容分别进行阐述,专家组听取双方意见,经充分讨论和研究后形成书面专家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书结论应清晰明确,并经所有专家签字确认。

3. 结果使用。 专家论证意见书可作为争议双方共同执行的技术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应按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设计修改或重新出具审查意见。论证结论应及时对外公布,本地的其他同类争议参照相应论证意见执行。双方对专家论证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标准编制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有书面回复意见的从其意见。

(二)专家组成及费用

1. 专家组成。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争议数量、所涉专业、技术难度等因素,聘请3~5名技术专家(项目相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人员除外)组成专家组。专家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并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2. 专家费用。 专家论证会结束后, 专家劳务费由建设单位或审图机构中的过错方承担 。如涉及多个技术争议各有过错等情况,专家劳务费由双方平摊。


三、严格界定审查回复范围

各审查专家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意见原则上只围绕消防安全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工程建设强条强标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审查要点等内容,设计单位只须针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和回复;各审查专家可以酌情提出其它优化建议, 设计单位对其它优化建议可不做回复 。各审查机构不得将无需回复的内容视为核发审图合格证的前置条件。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意见中所涉项目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图审项目。


本实施意见由苏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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