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53人获刑,最高获有期徒刑二十年!
唐紫萱
唐紫萱 Lv.2
2020年12月01日 09: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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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央视新闻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 11月30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 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 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 事故造成 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源: 央视新闻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 11月30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 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 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事故造成 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二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

2、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 倪家巷集团 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 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 ,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3、 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 杨钢、 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 耿宏等 4人 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 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4、 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 陶在明等 2人 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 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

5、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 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 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四年

6、 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 蒋立华 和5名安全员 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 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7、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 6家中介机构 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 杨浩杰等 22名责任人 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 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8、 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锋等 15名国家公职人员 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 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天嘉宜公司 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 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 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 ,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 ,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 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 。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代表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宣判。

事故回顾

2019年3月21日 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 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2019年11月,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

3月22日,国务院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组同时认定:

  • 江苏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生态环境部门未认真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工信、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和消防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

  • 响水县和生态化工园区招商引资安全环保把关不严,对天嘉宜公司长期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复产把关流于形式。

  • 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已移交有关方面查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已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两名副省长被问责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 樊金龙和江苏省 副省长 费高云在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

  • 樊金龙 同志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费高云 同志作为先后分管、协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代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对全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樊金龙、费高云同志在推进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工作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 给予樊金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由国家监委 给予费高云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相关责任人被严肃查处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61名公职人员 进行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 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 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倪成良 ,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勤岳 ,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单国勋 等44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文件罪,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 朱从国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锋 、响水县时任环保局局长 温劲松 1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同时,江苏省对该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响水县、盐城市和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46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 中:

拟给予盐城市委书记戴源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给予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曹路宝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响水县委书记崔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给予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单永红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忠伟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天琦政务记过处分。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

附件: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4人)

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4.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7.张惠德,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8.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9.王心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1.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3.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4.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审)。

25.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6.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7.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8.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9.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0.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1.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2.袁剑,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3.田大成,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4.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5.高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6.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7.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8.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9.周荣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0.张立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室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1.杨浩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副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2.王伟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3.梁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4.张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15人)

1.朱从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孙锋,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周克胜,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张前良,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刘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章殊瑞,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张耀刚,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8.王礼奇,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9.王瑞涛,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潘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1.温劲松,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2.郑荣华,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3.贾海东,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圣宝亮,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5.苏杨毅,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6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14人)

1.戴源,盐城市委书记,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2.曹路宝,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羊维达,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蒋巍,盐城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潘道津,盐城市委常委,曾任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崔爱国,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7.单永红,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8.刘中连,响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张善荣,响水县副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薛风林,响水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李先春,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2.郭建军,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3.潘从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臧新东,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应急管理系统(11人)

1.陈忠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晓燕,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刘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许立设,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薛家玉,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仲汉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处职干部,曾任盐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陈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8.沈巍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雷文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戴希海,响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张昌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规划协调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三)生态环境系统(10人)

1.王天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陈志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杨新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王军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周俊,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盐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单广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叶茂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潘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盐城环境监察室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吴伯兵,响水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徐正科,响水生态环境局副科职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工业和信息化系统(5人)

1.高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陈斌,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贾良早,响水县副处级干部,曾任响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王道玉,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五)规划住建系统(5人)

1.王社成,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杨平,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炜生,响水县小尖镇党委书记,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杨梅娣,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刘德义,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六)市场监管系统(1人)

张龙华,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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