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加固改造公司认为建筑法律的健全完善是国家层面的任务,他对行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引领作用。建筑法律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探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主要适用于建设中的工程,而不适用于已经完结的工程。 而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是对既有建筑物结构的改造,换句话说,对于既有工程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使得在建筑工程加固改造阶段的许多行为很难规范,改造加固的设计、施工均容易产生
建筑加固改造公司认为建筑法律的健全完善是国家层面的任务,他对行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引领作用。建筑法律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探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主要适用于建设中的工程,而不适用于已经完结的工程。
而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是对既有建筑物结构的改造,换句话说,对于既有工程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使得在建筑工程加固改造阶段的许多行为很难规范,改造加固的设计、施工均容易产生“经验型”的随意,进而反映在建筑物加固改造的质量安全性,严重时还会出现坍塌、毁坏现象。
因此,我们应该规范对既有建筑物进行加固改造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法规设置禁止行为,从法律层面避免建筑物加固改造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换一个角视,现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只有设计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会收到处罚,但此条例不适用于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因此加固改造的技术人员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
当建筑物出现坍塌、毁灭事故时,既有建筑进行加固改造的技术人员即使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正确施工也会受到一些处罚。因此,完善既有建筑物加固改造相关方面的法律是一个双向视角,还可以保证建筑加固改造中按照施工法案正确进行施工的施工技术和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对既有建筑物的结构因功能扩展进行加固改造时,虽然施工过程和施工工艺都满足强制性标准,有时候还会存在规范不足的情况。例如建筑结构承载力设计中的刚体位移和建筑结构承载力设计中的结构稳定性等,这些在强制性标准中规定很少,加上人为的因素就会造成改造后的建筑稳定性仍然很差,依然会发生坍塌、毁灭事故。除了上述存在的问题外,建筑加固改造公司认为还有许多不可抵御的自然因素的法规考虑,它们对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的影响也很大。
例如:山体滑坡、山体崩塌、森林火灾、草原火灾、泥石流、黑道的洪水灾害等众多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在现行的强制性标准中,只有《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附录G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有一些规定,它们是规避建筑加固改造过程中不可抵御灾害的规定。但是这些远远不够。这些在强制性标准中也只有《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准则》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了规避偶然因素影响的设计原则。对于一些偶然因素(如对既有建筑物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碰撞、爆炸)也可归结到自然因素的法规建立单薄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