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等文件要求,为支持环保行业发展,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现就本市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价格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市污水处理厂执行两部制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容量(需量)电费。 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等文件要求,为支持环保行业发展,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现就本市污水处理企业用电价格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市污水处理厂执行两部制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容量(需量)电费。
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三、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请市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做好配合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