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做好注建 ﹝2008﹞1号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现将2008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建设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人事考试中心具体实施,建设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人事考试中心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现将2008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建设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人事考试中心具体实施,建设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人事考试中心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报考条件对首次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⑴ 本文附件2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⑵ 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3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本文附件3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⑵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文件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各地在受理港、澳、台居民报名时,须认真填写国籍地区代码,以便于最终统计港、澳、台居民的参考情况。
四、考试安排见“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附件4)。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做好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试卷预订及评卷等各个环节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于4月5日前将“200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5)和“2008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6)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五、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五年改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二年改为四年。具体实施办法按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执行: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六、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08年起“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原5小时改为6小时。请各地务必注意,做好考场安排工作。
七、在作图题科目考试时,要给每位考生提供摆放2号图板、放置2号图纸和绘图仪器、工具的考场环境。
八、作图题草图纸由各地统一配发,各科作图题考试每位考生配发4张2号草图纸,考后收回。
九、注册建筑师作图题科目考试时,为便于考生在考试前做好图板、绘图笔及其他绘图仪器等的准备工作,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30分钟组织参加作图题科目考试的考生进入考场,开考前监考人员应留出必要的时间提醒考生认真阅读该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试须知”。为帮助考生做好2008年度考试准备工作,报名时请将“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附件7)印发给每一位考生。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核查每份考卷封面姓名和准考证号的填写情况以及装订情况无误后,将试卷装回试卷袋中并做好试卷袋的密封工作。
十一、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见《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文件。
十二、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规定收取考试费。
十三、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十四、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分别上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 1.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0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3.2008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4.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
5.200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6.2008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7.2008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2008年注册建筑师考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