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通知:自9月16日起,再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涉及资质申报、建造师注册、变更注册等。 这次取消的力度很大: 建企资质核准(新企业无资质的),不再提交“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改为承诺。 建企资质核准,不再提交“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改为承诺。 建企资质简单变更,不再提交“企业章程”,改为承诺。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不再提交“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改为告知许可机关。
住建部通知:自9月16日起,再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涉及资质申报、建造师注册、变更注册等。
这次取消的力度很大:
建企资质核准(新企业无资质的),不再提交“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改为承诺。
建企资质核准,不再提交“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改为承诺。
建企资质简单变更,不再提交“企业章程”,改为承诺。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不再提交“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改为告知许可机关。
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保证明”,改为承诺。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不再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具体如下: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建法规〔2019〕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