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均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均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