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点引导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正式公布实施。“国务院决定”明确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对此,有媒体解读为此次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修改,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正式公布实施。“国务院决定”明确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对此,有媒体解读为此次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修改,取消了原条款中的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不再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施工图行政审查制度将‘剧终谢幕’”。报道一出,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原文: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 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对于修改内容解读为施工图审查不再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施工图行政审查制度将‘剧终谢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施工图审查制度是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制度。
此次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再一次强调了施工图审查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专业技术性机构为政府的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性服务,也进一步确定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施工图审查制度在委托方式、取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本文观点来源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中设协施工图审查分会会长王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