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商住楼消防高位水箱有效容积的正确选型
faychonger
faychonger Lv.5
2016年12月13日 09:47:16
只看楼主

商住楼 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 因其特殊性,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对这种建筑也是必须特殊对待。 下面我们要讨论的就是这类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中,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如何确定: 因为我们讨论的是消防给水内容,我们主要依据规范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商住楼.jpg

商住楼 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

因其特殊性,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对这种建筑也是必须特殊对待。
下面我们要讨论的就是这类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中,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如何确定:

因为我们讨论的是消防给水内容,我们主要依据规范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本文简称《水规》)和它的上级母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本文简称《火规》)。

按一般思路,要确定建筑高位水箱有效容积,我们只需要根据建筑类别、高度、面积等信息即可轻松在《水规》5.2 条查询得出。

接下来我们来确定建筑性质:由于本建筑不属于住宅,一般来说建筑专业会把它整体视为公建,接下来我们就会根据公建去查《水规》5.2 条的第一或第二条款而得出结果。

这样设计跟普通建筑一样简单而快速,消防审查也不会出问题。但是这样的结果一般会比应当与之匹配的水箱大,会造成成本的浪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① 高位消防水箱属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一部分。
② 商住楼不完全归属于公共建筑,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是完全分开的,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需要分别计算。

根据《火规》5.4.10 第三条款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故商住楼在确定室内消防设施配置时,应首先对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重新计算确定建筑类别和高度,然后再查相应规范

所以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的确定也应根据住宅部分 非住宅部分 各自的建筑高度来确定,然后取大值

下面举例计算:
某商住楼地上28层,地下4层为商业,上面24层均为住宅。
商场每层层高4.5m,每层面积2000平米,商业部分建筑高度19m;住宅每层层高3.0m
总建筑高度为91m,为一类建筑。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应如下确定:
商业部分为多层公建,取值18立方;
住宅部分为一类住宅,取值18立方;
故最终确定本建筑高位消防水箱为18立方

然而国家标准图集15S909 41 页提示中第三条 当一类建筑由裙房公建和其上的住宅构成时,屋顶水箱容积可按公建部分高度查表 似乎说的并不严谨:

如下例:
当建筑高度不超100m时候,上述图集说法成立;
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上述图集说法可以成立;
单单为纯住宅建筑当超过100m时,按规范消防水箱取值就能应该为36立方;
如果我们仅仅按底层公建部分取值18方,明显有悖规范原意。

所以我有理由质疑权威,当然我欢迎大家帮我指出我的不足或者错误……
当然上述理解仅为本人个人见解,如有不同意见敬请赐教,相互学习。


商住楼.jpg

zhangerlinggua
2016年12月20日 15:20:28
33楼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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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澈透底
2016年12月21日 08:50:49
34楼
确实,新火规讲的也很清楚,楼主讲的不错,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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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牧
2016年12月21日 09:31:57
35楼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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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1478231740179
2016年12月21日 16:53:53
36楼
qiang ~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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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zing
2016年12月23日 14:23:36
37楼
说得很好,我都没注意到标准图上的这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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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
2016年12月23日 17:03:28
38楼
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颁布以来,“商住楼”成了一种尴尬的建筑类型。按该规范5.1.1条,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5.1.1条条文说明,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由此, “商住楼”即不属于住宅建筑,也不属于公共建筑,那属于……。5.1.1条是否还应有第三类型的建筑——商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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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
2016年12月23日 17:11:58
39楼
一句老话,“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那些编规范如果知道这句话,我们看规范的也就能看的明白了,不会再一头雾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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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k_393
2016年12月26日 10:08:14
40楼
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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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s426
2016年12月26日 10:18:32
41楼
谢谢楼主分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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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ftyydf54853
2016年12月26日 10:53:50
42楼
可以看看哦,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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