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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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1日 17: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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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在编制计划之列,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 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在编制计划之列,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 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根据充实水柱长度计算水枪喷嘴水压、流量、栓口压力、保护半径及水枪反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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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36:58
2楼
目 次 页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
2.2 符号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3.1 城镇消防用水量
3.2 室外消防用水量
3.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3.4 自动水消防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
4 消防给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消防给水系统选择
4.3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
4.4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参数
5.消防水源
5.1 消防水源水质
5.2 城镇给水
5.3 消防水池
5.4高位消防水池(箱)
5.5 天然水源
6 供水设施
6.1 消防水泵
6.2消防水箱

6.3 稳压泵
6.4 气压水罐
6.5 消防水泵接合器
6.6 泵房
7 消火栓系统
7.1 消火栓系统
7.2 市政消火栓
7.3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火栓
8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
8.1管网形式及选择
8.2 管材及管件
8.3 阀门及其他
9 消防排水
10 水力计算
10.1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和水力计算
10.2消防给水系统减压计算
11 控制与操作
11.1 一般规定
11.2 消防泵控制功能要求
12 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2 进场检验
12.3安装与施工
12.4 试压和冲洗
13 系统调试与验收
13.1 系统调试
13.2 系统验收
14 维护管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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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37:32
3楼
1 总 则

1.0.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1.0.3在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
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5 工程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7 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1.0.8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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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38:11
4楼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水灭火(消防)系统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暴露防护等功能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
2.1.2 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向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给水设施。
2.1.3 消火栓 Fire Hydrant
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
2.1.4 消火栓系统 Hydrant(hose real)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等组成的水灭火系统。
2.1.5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压和流量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满足其服务的水消防灭火设施灭火时所需要的额定压力和流量,且在其系统供水保护范围内,系统中不需要设消防给水泵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temporary—high 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7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low pressure
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在满足其他用途用水量的最不利工况下,应仍能满足消防车取水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1.8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低处,消防时由消防水泵提升达到灭火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储存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9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0 高位消防水箱 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初期火灾灭火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1 消防水源 Water source of fire
能提供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称为消防水源。
2.1.12 消防水泵接合器 Fire department connection
供消防队员从消防车车载消防泵向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接口装置。
2.1.13 余压 Residual Pressure
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内某一点流量达到设计流量时的压力。
2.1.14 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s/ Dry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充满水。
2.1.15 湿式消火栓给水系统Wet hydrant systems/Wet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在任何时间都充满水。
2.1.16 自动消火栓给水系统Automatic Standpipe System/Automation hydrant systems
一个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仅打开消火栓的阀门和敷设水龙带,而不需要其它任何动作就能达到灭火要求出流量的消火栓系统。
2.1.17 手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Manual Dry Hydrant Systems/Manual Dry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由消防车向系统供水。
2.1.18 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静止不流动时的压力。
2.1.19 动水压力 flow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流流量达到设计值时的压力。
2.1.20 自动水灭火系统 Automatic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
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被设计安装成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喷放灭火剂灭火的水灭火系统。
2.1.21 搅动压力 Churn pressure/shutoff pressure
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
2.1.22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Singl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3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Duplicat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由2个独立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二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当其中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另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仍应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24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Equivalent duplicat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可靠性介于单水源和双水源之间,当能满足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还应有一个至少能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用水量的辅助水源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5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for one and only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
仅给一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6 联合消防给水系统 Combin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给2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7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District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给同一区域内2栋及以上建筑物的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2 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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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40:22
5楼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规划和市政给水管网的规划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确定当地城镇消防用水量,并不宜小于表3.2.1的给定值。
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确定。
3.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确定。
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3.1.8 新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范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
3.1.9 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2 城镇消防用水量
3.2.1 城市、居住区的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
表3.2.1 城镇消防用水量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N≤1.0 1 15
1.0< N≤2.5 30
2.5< N≤5.0 2
5.0< N≤10.0 45
10.0< N≤20.0
20.0< N≤30.0 60
30.0< N≤40.0 75
40.0< N≤60.0 3
70< N≤100.0 100
N>100.0
3.2.2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内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
3.2.3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 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备 注
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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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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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室外消防用水量
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耐火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建筑体积(m3)
≤3000 3001~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20000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级 厂房 甲、乙 15 20 40 40 40
丙 10 20 35 4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库房 甲、乙 15 20 30 40 —
丙 15 20 25 30 40
丁、戊 10 10 20 20 20
民用建筑 多层 10 10 20 30 40
高层住宅 20 30 30
高层共建 20 30 30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 10 20 30 30 40
汽车库/修车库 10 20 30 30 40

级 厂房或库房 乙、丙 20 30 40 40 40
丁、戊 10 20 30 40 40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40

级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10 20 30 40 —
多层民用建筑 20 30 40 40 —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④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
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
3.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
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
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8.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3.3.2
设备
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 供水强度
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 着

罐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8226;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 /s&#8226;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 /s&#8226;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L /s&#8226;m)


罐 固定顶立式罐 非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 /s&#8226;m)
保温罐 0.20(L /s&#8226;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8226;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8226;m2)
固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 着火
罐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 /s&#8226;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 /s&#8226;m2)
相邻
罐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 /s&#8226;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8226;m2)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3.3.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8901;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4.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3.3.3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3.4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
表3.3.4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粮库W(t)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15
30
45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15
30
45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15
30
45
60
煤和焦炭W(t) 露天半露天堆放 100<W≤5000
W>5000 15
30
煤筒仓存放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5
30
45
6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 500<V≤10000
10000<V≤200000
V>200000 15
30
45
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3) 1<V≤5
5<V≤30
V>30 15
30
45
3.3.5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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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41:57
7楼
3.4 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
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面积v (m2)火灾危险性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工业建筑 厂房 h≤24 V≤10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V>10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24<h≤50 20 10
h>50 30 15
仓库 h≤24 V≤5000 丙 20 10
其他 10 10
V>5000 丙 30 10
其他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h≤24 V≤10000 10 10
m>10000 20 10
24<h≤50 30 15
h>50 40 20
住宅建筑 多层 8、9层 10 10
通廊式住宅 10 10
高层 h≤50m 10(20) 10
h>50m 20(30) 10(1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
V>10000 10
20 10
10
汽车库/修车库 10 10
人防工程或地下建筑 V≤5000 10 10
V≤5000~10000 20 10
V>10000 30 15
注:1.表中括号内是高级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3.4.2 丁、戊类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3.4.3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手动干式消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3.4.4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10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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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42:27
8楼
3.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
3.5.1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设计额定流量。
3.5.2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服务的一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3联合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4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栋建筑构物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5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
其中: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外水灭火系统的数量。
3.5.6 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6)计算。
(3.5.6)
其中: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内水灭火系统的数量。
3.5.7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
其中: ——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3.5.8 工厂居住小区和建筑组团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是各建构、筑物的最大值。
3.5.9 不同场所各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5.9的规定: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表3.5.9
建筑类别 场所名称 火灾延续时间(h)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浮顶罐 4.0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直径小于等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6.0
液化石油气储罐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总容积小于等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储罐 3.0
可燃气体储罐 湿式储罐
干式储罐
固定容积储罐
可燃材料堆场 煤、焦炭露天堆场
其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6.0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0
丁、戊类仓库 2.0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0
丁、戊类厂房 2.0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m 3.0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2.0
居住建筑
自动水灭火系统 防火分隔水幕/防护冷却水幕 3.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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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43:14
9楼
4 消防给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水源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频率、灾后次生灾害和商业连续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消防给水系统。
4.1.2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市政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城镇市政给水系统合用,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市政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2.向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给水管网输水的干管不应小于2条,当其中一条输水干管故障时,在最保证满足70%生产生活给水的设计用水量条件下,仍应能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消防用水量;
3.每个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
4.1.3室外消火栓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在能满足生产生活最大时用水量后,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采用下列技术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分析可靠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
1.采用能满足室外消火栓系统所需压力和流量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组成的独立室外消火栓系统,或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并,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2.室外消防水池或天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的150m范围之内;
3 建筑物周围15m~40m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大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4.1.4 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个单位有多栋建筑时应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2.当室内消火栓系统与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采用联合消防给水系统或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室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但当小于20个喷头的简易自动喷水、住宅自动喷水等局部应用自动水灭火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4.当建筑物内仅设有消防软管卷盘时,消防软管卷盘可直接接入生产生活给水系统。
4.1.5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宜采用市政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4.1.6 除下列情况外,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1.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宜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2.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应采用双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时,宜符合本规范4.1.3条提出的要求。
4.1.7除下列情况外,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1.当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小于20L/s时,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3.别墅或者多层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4.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小于20L/s,且不大于200L/s时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确有困难时,宜采用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替代;
5.当建、构筑物要求消防设施在任何时间都能实施灭火时,对水灭火系统灭火可靠性要求较高,火灾后果严重,其消防给水系统必须采用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4.1.8 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企业最大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
2.居住小区和民用建筑组团不应跨越城市道路;
3.最大保护范围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消防给水系统的保护范围 表4.1.8
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备注
工业企业单位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居住小区 ≤2.5 1 按居住小区的设计居住人数计算
民用建筑组团 ≤2.5(当量人数) 1 按人均当量面积为20~40m2/人计
仓库和室外堆场储罐区 100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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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43:49
10楼
4.2 消防给水系统
4.2.1 下列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
1.市政单水源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从高位消防水池接引二条给水管,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一消防水池、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市政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与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加压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2.2由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可靠性时可采用。
4.2.3 下列2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
1.市政双水源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高位消防水池有2条供水管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2座高位消防水池各有2条给水管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5.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上接引一条给水管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2.4下列2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应进行可靠性与技术经济分析,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可靠性时可采用:
1.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与一座高位消防水池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在江河湖海最低枯水位,且满足消防保证率的情况下,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与一台(组)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引一条给水管与一座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2.5 下列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宜为优先选择系统:
1.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箱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2.二座各储存50%扑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池各有2条给水管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3.一座消防水池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二座各储存50%扑救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分别与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和柴油机消防水泵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5.从市政双水源和等效双水源环状给水干管上接引一条给水管和一台(组)电动消防水泵或柴油机消防水泵与另一座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高位消防水箱或空压机维持动力的气压水罐等组成的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向水灭火系统供水;
4.2.5 当消防车的供水高度不能满足建筑物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要求时,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重力供水系统或者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36m3的准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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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02日 23:44:29
11楼
4.3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
4.3.1消防给水系统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特征,经技术经济和可靠性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没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并联和减压阀减压分区;
2.当建筑物有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可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并联、减压水箱和减压阀减压分区。
4.3.2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栓口处的静压不应大于1.2MPa。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水灭火系统喷头处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3.消防给水系统任何时间和地点系统的余压力不应大于2.4MPa。
4.3.3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串联消防水泵宜设置在设备层或避难层;
2.当采用直接串联时,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依次顺序启动;当采用转输水箱串联时,消防水泵从高区到低区依次顺序启动;
3.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
4.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串联时,转输水箱其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40m3。
4.3.5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
2.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一般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2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3.减压阀串联减压时应校核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口水压的影响。
4.3.6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2m3;
2.减压水箱应有2条进水管,且每条进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3.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
4.减压水箱应有2条出水管,且每条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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