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分析
一身肌肉的领结
2024年04月19日 13: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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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摘 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工程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施工企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往往要通过招投标来获取工程项目。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筑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但不可否认现实中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政府管理和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列举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诚信体系、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0 引言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1 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 陪标现象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往往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不合格的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进行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地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同时,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不利于对代理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旧的社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在运行,有的新社会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同时一些法律不严谨、有漏洞,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无法真正做到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尚不完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造成机会。  
        2 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2.1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往往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不合格”工程。  
       严肃查处围标和评标行为。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数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有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 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2.3 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2.4 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如浙江省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为保证合理低价评标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2.5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的条款,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2.6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  
       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要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使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7 深入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同时严格执法  
       首先,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中,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其次,大力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了使广大建设工作者都能依法行事,相关当事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认真学习和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使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人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尽快与国际接轨并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最终形成有法可依、人人懂法、有法必依的局面。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还应把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活动重视起来,使人们梳理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自愿地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  
       再次,要重视投标人诚信档案,实施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在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的行为的,可无条件废其投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严肃处理外,还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两年内参加项目投标的资格并予以通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等措施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3 结语  
       完善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对专家的管理,防止呈现假投标的成绩;完善招投标法,杜绝“权利标”,“关系标”的出现;优化开标方式,简化开标顺序;健全工程监理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构成数字化体系,提升工作效率;增强监视监管,使之标准化运转;严厉遵守建筑市场审批管理,以推进中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更快、更安康地开展。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以“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这样才能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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