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自2024年1月1日起,这类项目不强制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
旺旺雪米宝宝
2024年01月08日 09:56:32
来自于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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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不难看出已慢慢弱化监理,而监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仅有的权利也已慢慢地在流失。监理何去何从已成为悬在从业者头上的一把利刃。 2023年12月,云南省住建厅印发《 云南省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在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不难看出已慢慢弱化监理,而监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仅有的权利也已慢慢地在流失。监理何去何从已成为悬在从业者头上的一把利刃。

2023年12月,云南省住建厅印发《 云南省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附文末

其中提出: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鼓励有条件的 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 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或仓库。包括: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无独有偶, 2023年7月,重庆市住建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提出:

经判定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为 低风险的项目 不再强制要求委托监理 ,法定监理职责 由建设单位承担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删去

随后,多个省份、地市针对部分项目建设,明确 可以 不实行监理

湖北省


         

             

           

             
荆州              

         

2月7日,荆州市住建局公布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豁免清单(试行),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除5类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外(详见正文),其它类建设项目 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        

2、 建设单位选择自主管理模式的 ,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监理职责。

广东省

2021年11月,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 《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

建设单位 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 可以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实行自行管理 ,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包含以下工程项目:

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是指 社会投资单体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且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仓库和厂房等工业建筑。

2、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项目以及带规划建设条件出让工业用地项目 是指 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及审查或者进一步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工业用地项目。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是指 在保持用地现状和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微改造”和“混合改造”模式进行的建筑本体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小区环境整治和服务设施提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项目 是指 因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而实施的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项目。

查看政策全文: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  

在省厅发文件前后,广东多市发布类似规定。


         

             

           

             
广州              

         

广州市《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 自2021年1月1日 开始执行, 广州市以下项目试点 不再实行监理

1、房建项目: 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 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试点不再实行监理 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2、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 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 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 试点不再实行监理 ,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3、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 宗地内建筑面积 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 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

文件还提出: 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 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 实施内部监理

查看政策全文: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  


       


         

东莞            

       

2021年12月27日 ,东莞市住建局印发了《东莞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 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 可不聘用工程监理 通过聘请 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内部监理 ,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 取消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查看政策全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建办〔2021〕9号)  


         

           


           
佛山              

         

2021年9月,佛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实施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

简易低风险项目, 不强制委托外部监理单位 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外, 取消强制监理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内部管理的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 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内部监理

简易低风险项目的建设单位如实行自管模式 ,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指定专人担任监理负责人。

查看政策全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  

海南省

2021年3月 ,海南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

取消工程监理 对3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鼓励有条件的 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3类项目范围如下:

查看政策全文:   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的通知  

山西省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 其他项目可 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实行自我管理 ,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办理施工许可时, 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3、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 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 的新型管理模式。

  •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 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查看政策全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第56号)  

江苏省


           


             

泰州                

           

2021年3月 ,泰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实行监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确4类项目可以不实行监理

北京市

         

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执行。

1、建设单位具备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

  •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

  •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 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 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编者注: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中,仅提出后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前面两类项目,为此次新增。

2、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 ,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 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无独有偶,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 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引起业内人士广泛讨论!

河南省

2020年9月1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就“优化工程监理”公开征求意见,提出:

  •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监理。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 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实行自我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中明确 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可实行自我管理

  •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实行自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 实行建设单位自管模式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 可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 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天津市

天津市住建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其中针对 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 取消 在线备案,合并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

  • 无需 进行设计方案审核, 无需 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评估评价, 无需 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 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监理

  •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无需 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 联合验收合格的 不再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

据方案要求,“ 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

四川省


             

                 

               

                 
成都                  

             

2019年1月,成都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 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 建设项目。

  •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 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 ,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2020年9月 ,成都市住建局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 不大于5000平方米 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 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 实行自管模式的 建设单位应 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建设单位 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上海市

2018年3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8年3月20日起, 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 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 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福建省


             

               


               
厦门                  

             

2018年8月,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提出:

1、“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 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取消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真的是大势所趋吗?

看看网友的评论:

有人认为,取消监理制度可以提高建设单位的自主权和管理效率,减少成本和程序上的繁琐, 并且认为监理现在的处境很尴尬和鸡肋 。然而, 有人则担心取消监理制度可能会导致质量风险和利益冲突的问题。

取消监理制度可以赋予建设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管理能力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发起者和主体,对于项目的目标、需求和进度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取消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参与项目的管理和决策过程,更加灵活地调整工作安排和资源配置,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此外, 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直接沟通和协调,减少信息传递的环节,提高沟通效率。

       

不过,取消监理制度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建设单位可能缺乏专业的监理知识和经验,难以全面把握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监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可以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取消监理制度可能导致质量控制的缺失,增加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风险。

监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可以平衡各方利益,保证项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如果取消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可能面临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博弈和纠纷,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取消监理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既有利处也存在风险。 所以现在各部门只是在部分项目中(比如简易低风险项目)开始试水取消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

不过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和摸索,现在监理被大家最熟知的一个作用之一就是:背锅侠!!

理论上来说,监理在工程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督和检查责任,不隶属于施工单位或业主,为工程的整体利益服务。 监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承担着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审核责任。所以监理需要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有许多时候,建设单位没有专业的监督人员,所以这时候监理显得尤为重要。在面对施工单位时,他们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防止工程质量出现严重缺陷,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施工单位不是监理的衣食父母(吃拿卡要的除外),面对施工单位,监理可以挺直自己的腰杆来履行自己的职责。

然而, 问题就是监理受聘于业主。 面对自己甲方爸爸的赶工期等不合理要求时,有时候只能妥协。当然,你可以正义言辞的拒绝,或许过不了几天你就没办法在这个项目上继续待下去,直至没办法在行业中立足。

正如"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等事故案例来看,作为监理,只要工程出事了,监理的责任是绝对逃不掉的。 所以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监理往往被指责为监管不力或监督不到位,成为背锅侠。

有时候监理的建议和指导往往被视为干涉施工单位的权益,被误解为制造麻烦和阻碍工程进展 。除了那种吃卡拿要的监理,现实中负责任的监理还是很多的。施工单位应该理解监理的职责和作用,将其视为合作伙伴而非对手。

监理在工地上的地位尴尬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通过共同努力, 让监理的权利和责任相匹配,才能改变监理在工地上的地位,实现更好的工程质量和安管理。


云南省原文如下:

云建审改办〔2023〕5号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滇中新区管委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 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或仓库。包括: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第三条 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所处地块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健全。

第四条 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的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所指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及位于密集场所、国家安全禁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民航及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永久性生态保护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特定区域的项目除外。

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保护,并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服从相关要求。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五 项目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缩减至30个工作日以内。

第六条 项目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陆审批报建平台,采取自行申报或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免费帮办代办服务的方式, 实现分阶段申报、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全程网办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有自建平台的,依托自建平台实施本行业审批服务事项,其结果与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八条 鼓励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使用“标准地”进行建设。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用地清单中已先行完成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文物考古调勘及地面文物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控制指标制订,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本地区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避免企业拿地后需要重复论证。

第九条 按照“标准地”供应的土地,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后, 推行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许可可同步申报、同步审查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及时将信息共享施工许可主管部门,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在完成施工许可其他条件审核的基础上,获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即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证明文件“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可容缺办理 ,项目开工前应当补齐相应材料;“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鼓励有条件的 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网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规划意见、涉路施工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 实行全程在线并联或内部协作方式办理 ,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昭通市、迪庆州等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供暖报装。

第十四条 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 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将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申请材料纳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验收通过后,联合验收结论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事项的统一确认文书,相关部门不再单独出具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审批人员、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水平。

第十七 各州(市)、县(市、区)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按时保质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安全管控方式,建立基于风险的差别化监管工作体系,可适当调整动态管理双随机检查频率。对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的单位工程,要建立完善单位工程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符合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或容缺审批的事项,由行业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形成闭环管理。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撤销许可、禁止选择告知承诺或容缺审批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完善信用管理机制,明确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完善并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单位和人员通过“信用中国”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先行完成区域评估、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前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一口受理,是指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专项验收多张申请表集成为联合验收一张申请表,由多家受理转变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家受理,通过内部协作方式将信息共享给相关验收部门,为申请人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yj蓝天
2024年01月15日 09:08:39
3楼

资料不错。关注一下,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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