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对锅炉房、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平面布置的规范规定及图示
孤山细雨
2023年12月05日 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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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图示1】; 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图示2】; 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图示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图示1】;


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图示2】;


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图示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4. 12 图示3 民用建筑 平面示意图

5. 4. 12 图示3 民用建筑 平面示意图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图示4】,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庄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图示5】。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示6】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图示7】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行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图示7】【图示8】

5. 4. 12 图示7 锅炉房、变压器室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首层时 平面示意图

5. 4. 12 图示7 锅炉房、变压器室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地下层时 平面示意图

5. 4. 12 图示8 锅炉房、变压器室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 剖面示意图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9】

5. 4. 12 图示9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平面示意图一

5. 4. 12 图示9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平面示意图二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图示10】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图示10】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图示1】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图示2】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1】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图示3】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4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图示1】


2 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2】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图示1】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图示2】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 4. 15 图示2 平面示意图

5. 4. 15 图示2 剖面示意图

5.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釆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图示1】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图示2】

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图示2】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图示1】【图示2】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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