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研:对消防给水设计标准的思考
啤酒配烧烤
2023年07月26日 20: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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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系统及设施的标准制定,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类型采取不同的设计标准。目前的现行规范标准虽也是按建筑物类型制定,但有些项归类不够合理,比如商店与图书馆、档案馆归为一类,公寓、宿舍与办公楼、教学楼这完全不同的两种建筑归为一类,都不尽合理。标准应简洁明了,条文表达应清晰确定,本文就“规范”中一些条文进行探讨和思考。 1

消防给水系统及设施的标准制定,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类型采取不同的设计标准。目前的现行规范标准虽也是按建筑物类型制定,但有些项归类不够合理,比如商店与图书馆、档案馆归为一类,公寓、宿舍与办公楼、教学楼这完全不同的两种建筑归为一类,都不尽合理。标准应简洁明了,条文表达应清晰确定,本文就“规范”中一些条文进行探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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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的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作废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针对室内消火栓的条文并不多,它只是在宏观上对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建筑做出了规定,其他具体有关消火栓设计的内容都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消水规”)里体现,因此,“消水规”对指导设计及其重要。消防水池又是消防给水设计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对消防水池的设置做一探讨。“消水规”4.3.1条有3款应设置消防水池的规定,符合其中1款就需要设置消防水池。其实在日常设计中,如果建筑物在城区内,市政管网满足上述3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成问题的,能达到两路供水的要求。但是,在实际工程设计中,除了上海地区,市政供水即便满足上述3款要求,也几乎没有不设消防水池的。即使不存室外消防水量,也要存室内消防水量。归根结底是怕担责任,宁可保守设计,也不愿意日后由于审图公司或消防部门对条文理解的不同而带来后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笔者认为问题就出在规范条文的引导上,“消水规”第4.3.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这种写法属于排除法,按道理两路供水如果满足消防给水流量和生活生产最大时流量,就可以不设消防水池。但是,规范中没有解释和说明标准中两路供水的定义,无法明确设计的工程是否符合两路供水。即便是两路供水,按“消水规”第4.3.4强条,还是要设消防水池,这就与4.3.1条产生矛盾。所以,设计上就出现了几乎百分百的设置消防水池。但这么做工程造价被无端增加,而且占用较大的建筑内部空间。如果条文不用排除法叙述,将设置消防水池和不需要设置消防水池的情况分别用条文写清楚,或者采用表格形式表达清楚,让大家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随着国家城市建设的不断升级,市政管网建设也得到了很大发展,管网供水的安全性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水池,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种类、建筑所处城市级别、发生火灾时消防车的救援情况综合考虑。如果建筑物处在主城区内,对于多层公共建筑和27 m以下的住宅可以不设消防水池。因为多层火灾危险等级低,便于疏散,并且立足于外救,消防车及消防队员可以有效掌握火情,对于多层公共建筑可以根据危险等级和体积进行分类,对于体积较大的和人员密集的商场、体育馆、影剧院等可根据火灾危险等级设置消防水池。由于住宅是固定人群,易于疏散且进深不大,便于消防车施救。如果市政供水条件满足的条件下,甚至可以放宽至54m以下的住宅,高度也满足消防车外救保护范围。


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和超过54 m的住宅,应采用内外施救相结合的方式。应根据市政供水条件和建筑物危险等级决定是否设置室内外消防水池,或者仅设室内消防水池。对于超高层建筑,主要立足于自救,满足必要的消防水源是设计的根本,按要求设置室内消防水池,至于室外消防水量是否需要储存,由市政供水管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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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

“消水规”对高位水箱的设置增加了许多条款,从容积到设置高度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容积从6m?到100m?多达6种规格,比之前规范多了一倍,高位水箱的容积也远远大于10 min消防水量。本来设置高位水箱的意义就是保证火灾初期消防车到达之前提供消防用水,也称10 min消防水量。消防车在接警后需要10 min才能到达火灾现场,在消防车到达之前靠高位水箱储存的10 min消防水量来扑救初期火灾。以前通信技术落后,除了办公场所有固定电话外,没有其他通信方式,火灾发生后,电话报警可能都会耽误一些时间。消防车接警后再赶往现场,采用10 min水量是合适的。现在通信如此发达,人人都有手机,报警十分方便,而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小型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平方公里,具体确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的原则确定”。这些年国家城市建设有了很大发展,消防站的建设也与城市建设同步,得到了很大的加强。因此,通信便利了,消防站的建设按5 min到达,消防高位水箱的容积应该大大减小才是,但是实际设计中恰恰相反,高位消防水箱容积都远大于10 min消防水量。


基于上述情况,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应适当减少,规格也不宜过多,这样也能减轻屋面荷载,降低相应工程造价。


设计中时常会碰到异型屋面,或者由于建筑方面的要求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这种情况下,规范也应给出指导。增加一个条文或在条文解释中给出标准做法,给设计解决一个难题也完善了规范内容。


但是,对于超高层建筑因为已超出消防车的救火高度,完全立足于自救,因此这类建筑就要保证消防水源的水量充足。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也应以简捷、安全为主导的思想,系统越复杂,控制程序越繁琐,安全程度反而越降低。其实,最安全的办法是不用电力和机械,采用常高压系统,将全部消防用水量储存在屋面,火灾一旦发生,无需寻找控制按钮,喷淋头自动爆破后就地灭火,消火栓也有足够的水压和水量。适当提高超高层部分的喷水灭火系统标准是可行的,也使系统更加安全有效。甚至省去了地下消防水池和高位水箱,国内已有许多超高层建筑采用了此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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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一股水柱的设置

“消水规”第7.4.6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但是在表3.5.2中,住宅27 m<h≤54 m的消防水量为10L/s即2股水柱,这是有矛盾的,建议修改表中的数值,按条文执行。笔者认为,对于使用1股水柱的情形还可以扩大些范围,一些体量不大的多层公共建筑也可以纳入其中。多层公共建筑和小于等于54m的住宅立足于外救,便于疏散,火灾危险等级低,可以根据消防施救特点适当降低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标准。当然,对于体量较大的多层公共建筑还是要另当别论,具体多大体量需要两只水枪保护,应由规范组经过试验数据论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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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消水规”颁布实施已有7年了,为消防给水的规范化设计做出了很大贡献,这些年设计师们结合工程设计实践也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规范再次修订时能综合考虑。消防规范不同于其他技术规范,其他技术规范可以根据技术指标、经济因素在一定范围内做调整,即使在日后使用中出现问题甚至发生事故,也不会是人命关天的事情。但是消防规范则不同,设计必须遵循,无论在什么阶段,如果大家对某个条文理解有偏差,那最后的结果一般是就高不就低,这样就无端增加了工程造价,是否合理无关紧要。因此,规范条文应尽量做到简练、明确,避免有第二种理解,并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为设计师解惑,避免扯皮,提高各个阶段的工作效率。一本好的规范应该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而不是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


消防设计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消防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更是重中之重,这一点也是我们国家的薄弱环节,这些年虽然有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日常培训和制度的建设还需要持续发力和巩固,虽然我们也建立了注册消防工程师体系,但是大部分通过注册考试的都是工程设计人员,承担运行维护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寥寥无几,我们也制定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标准》,但监督执行并不到位,消火栓成为摆设的现象并不在少数,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得再完善,火灾时不能正常发挥使用,那才是最大的问题,这样的火灾案例也不鲜见。消防工作是否得到重视,这与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态度有直接关系,消防系统和设施属于养兵千日用兵一时,长时间不使用很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系统和设施的维护至关重要。所以,执行好《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标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由专业人士的管理等都需要同步跟进。这样才能在火灾发生之时各专业消防系统迅速联动,发挥作用,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如果只是一味地保守增加基建投资,把消防水池建的足够大,看似安全,但并不一定是有效的安全。前端做的再好如果不重视后期运行维护环节,那就本末倒置了。我国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人们应有防火意识,不乱扔烟头、及时关电关火;其二是按照规章制度做好消防系统的日常维护。因此,预防是关键。而今在市政管网日臻完善建设的前提下,消防水池的容积可以大大减小甚至可以取消,上海的成功经验是可以借鉴的,随着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用好城市建设的资源和福利也是标准编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建设标准理念的与时俱进,许多美好的设想都会慢慢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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