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和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zsd_7964612046
2022年08月24日 15: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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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经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既有建筑及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10.1.2 既有建筑及历史建筑在隔震加固设计前,应收集原结构的设计、施工、检测鉴定及相关资料,掌握结构现状,了解建筑周边环境条件。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结构类型、环境条件和功能需求、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隔震加固方案。 10.1.3 既有建筑隔震后,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性能化设计时,可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经鉴定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既有建筑及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10.1.2 既有建筑及历史建筑在隔震加固设计前,应收集原结构的设计、施工、检测鉴定及相关资料,掌握结构现状,了解建筑周边环境条件。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结构类型、环境条件和功能需求、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隔震加固方案。

10.1.3 既有建筑隔震后,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性能化设计时,可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历史建筑隔震后,其建筑抗震性能应符合《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 0048的规定。

10.1.4 既有建筑加固后的后续使用年限,宜由业主和设计依据实际需要和实施可行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少于建筑剩余使用年限:

1)剩余使用年限不大于3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

2)剩余使用年限大于30年且不大于4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得少于40年;

3)剩余使用年限大于40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2 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10.1.5 既有建筑进行隔震加固,可采用加强结构抗震整体性的构造措施。历史建筑进行隔震加固,上部结构不宜做明显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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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既有建筑和历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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